發起人(promoter)是指發起設立公司,并同時通過一步步的執行完成他的成立公司的目的一類人,生活中,一般是指對于公司經營比較了解并且希望掌控公司的人群。因此發起人同時要具有主觀undertakes(嘗試)建立公司,并客觀take steps(采取行動)。
發起人的責任
1.發起人通常有義務在管理過程中應用合理的技能與關注。如果沒有達到合理的注意,造成公司損失,promoter要賠償。
2.當公司成立時,公司的股票可以將股票分配給其他人,也就是籌集資金。
3發起人的利益不能與公司的利益相沖突,例如:發起人有與公司形成競爭關系的產業等。但是這不代表發起人不可以獲利,作為發起人他可以獲取正當利益,不允許的是獲取”secret profit”(悄悄地賺錢,不告訴公司)。因此發起人必須要公開一切與公司交易中的獲得利益。如果公開了,這部分利益就可以獲取的。如果發起人獲取了secret profit被發現了怎么辦?合同取消或者將這部分利益還給公司。
Pre-incorporationexpenses
公司成立前的費用是指在公司注冊成立之前,一切與公司成立有關的費用。對于這部分費用發起人沒有權利自動的要求公司償還。只有在公司注冊成立之后,發起人取得公司董事同意的情況下,公司才會償還他們花的費用。
Pre-incorporationcontracts
在公司成立前,發起人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就是公司成立前的合同(pre-incorporation contracts)。
在公司成立前,因為公司不存在,所以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,在公司成立后,它也不可以ratify(追認)或者adopt(采用)公司成立前的合同。但是這些合同本身是有效的,即公司沒有責任執行合同,那么只有發起人自己承擔責任,執行合同或違約賠償。
Promoter為了避免承擔公司成立前合同的責任,有三種方式避險。
1.發起人和第三方簽一個合同說:我現在代表公司簽署的合同都是一個草稿例如在條款中可以寫:本合同簽訂之日起28天內公司未成立合同作廢,或者本合同簽訂之日起,28天內合同未履行,合同作廢等。
2.更新協議。發起人簽訂協議,可以包含一條:在公司成立后會簽訂一份一模一樣的新合同,這份新合同具有效力,原合同無效。
未完,敬請期待下一堂課~